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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能否是受贿罪犯罪主体呢

2020-12-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离退休人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之一,其他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这一特殊主体,指的是在实施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失去原有职务的人,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法律分析

离退休人员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施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拓展延伸

离退休人员在受贿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适用

离退休人员在受贿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适用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如果在离退休期间涉嫌受贿罪,一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83条,公职人员在离职后,如果继续利用其原有职务关系或者影响力,接受他人财物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因此,离退休人员在受贿罪案件中仍然可能被认定为罪犯主体。然而,具体的法律责任和适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最终的判决将由法院根据法律进行裁定。

结语

离退休人员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之一,其在受贿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如果在离退休期间涉嫌受贿罪,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83条,离职后的公职人员如果继续利用其原有职务关系或影响力,接受他人财物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因此,离退休人员在受贿罪案件中仍可能被认定为罪犯主体。然而,具体的法律责任和适用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最终判决将由法院根据法律裁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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