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担保物权并存时,应先行使顺序在先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只有该债权全部实现后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应优先行使担保物权,其他担保物不足部分再满足。放弃担保物会减轻或免除其他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权顺序错误会导致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具体内容是: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物权的一种范围,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上述优先顺序来对物权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事项来进行认定,如果顺序适用错误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结语
担保物权的顺序原则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先设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押权,且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若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债权人应首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如不足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债权人放弃担保物的权利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减轻或免除。在处理担保物权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来确定顺序,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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