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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证的补办问题

2022-05-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农村户口居民自建房需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包括调阅宅基地副本、申请补办宅基地并办理补证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向县级政府提出登记申请,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法律分析

农村户口的居民在自建房时,如果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尽快到相关部门去办理。

(一)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

(二)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三)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确权:如何办理合法权益证书?

办理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证书是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宅基地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土地规划用途等。然后,前往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相关费用。接下来,土地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查和核实,并进行现场勘察。一旦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合法权益证书,证明其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办理合法权益证书有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提高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语

农村居民自建房需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确保合法权益。需调阅副本、申请补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需登记申请,获得所有权证书。办理合法权益证书有利于保障土地使用权,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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