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后,购房者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能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理论上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实践中,要能实现成功主张违约责任有两个前提,首先得固定有销售广告的证据,其次是销售广告要有和房屋买卖内容有关的明确的说明和允诺;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个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务,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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