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离开子女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允许探望,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恢复探望权。然而,如果当事人对子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胜诉后,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
法律分析
一、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起诉有用吗?
女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一些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当事人的探视权的。
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找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如果协商未果的话,那么就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恢复探望权,但如果当事人做了一些不利孩子成长的事,那么也是会中止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在男女双方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拥有孩子抚养权的话,另外一方当事人就像有孩子的探望权,如果是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探望权的行使的,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胜诉之后不可强制执行。
结语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来恢复探望权。然而,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子身心健康不利,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旨在继续教育子女,促进父母子女之间的交流和情感发展。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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