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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能否进行买卖?

2022-12-10 来源:好走旅游网

自留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留地不包括在承包地内,有别于宅基地。自留地的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政府处理。个人可以适用自留地,但没有政府颁发的证书,容易产生纠纷。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自留地不可以买卖

自留地是土地承包到户以前,就是生产队(也叫集体)的时候,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计划、生产、统一管理的。为了解决各农户吃菜的问题,就适当划分一部分土地留给各户种菜吃的,这部分土地就叫“自留地”,有的地方也叫“菜园子土”。生产队的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自留地的土地性质不变,直到现在仍然还是自留地。不包括在承包地内。

国家对建设用地有严格限制,任何人都不能乱占耕地。

自留地的权属争议解决方式

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个人可以适用,本纠纷实际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自留地有其历史背景,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对农村自留地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见,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不同的是,自留地是没有政府颁发证书来认可的,容易产生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结语

自留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没有政府颁发的证书,但其权属归属明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相关政府处理。对于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一方,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保护自留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集体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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