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 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 ,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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