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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4000元有什么后果?

2023-07-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网络诈骗4000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和判刑。网络诈骗的构成特征是侵犯社会关系和财产所有权。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包括侦查取证困难和办案成本高。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4000元有什么后果?

诈骗4000元,已达到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会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具体量刑多少,请查询犯罪地省市具体量刑标准。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网络诈骗的构成特征有什么?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有什么?

(一)侦查取证困难。犯罪分子在网络犯罪中常用的手段有:

1、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

2、使用专门用于作案的手机;

3、拥有多个网络注册名,且名称各异;

4、为逃避侦查,往往是流动上网,在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

相比于传统的犯罪,网络诈骗犯罪风险较小,并且因网络传播迅速、快捷,往往难以确定作案嫌疑人和作案地点。此外,网络诈骗往往是使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这些都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

办案成本过高。由于此类案件具有跨地域性,涉案范围较大,因此,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往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

网络诈骗4000元可以按照诈骗罪立案,网络诈骗行为侵犯的是行为人一切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用虚拟的网络,对当事人进行诈骗,以谋取非法利益。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触犯这种行为的人,要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结语

网络诈骗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对个人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诈骗40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虽然数额较小的诈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网络诈骗的构成特征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网络上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公共秩序受到侵害。然而,网络诈骗犯罪的查处难点在于侦查取证困难和办案成本过高。公安机关在面对跨地域性、涉案范围广泛的网络诈骗案件时,需付出较大努力和资源。网络诈骗行为应受到严惩,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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