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泄洪区农作物赔偿
包括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等;常规经济作物包括花生、芝麻、棉花等;蔬菜和特色经济作物包括含瓜果、莲藕、芡实、食用菌、中草药等。
2.泄洪区养殖业赔偿
畜牧业包括育肥猪、种猪、仔猪、肉牛、架子牛、肉羊、羔羊、开产蛋鸡元、蛋雏鸡、肉鸡、肉雏鸡、肉鸭、肉雏鸭、肉鹅、肉雏鹅、淘汰成年鸽、乳鸽、生产种鸽、蜜蜂等。
水产养殖包括精养池塘、普养池塘、自然水域养殖、稻渔综合种养。
3.泄洪区经济林赔偿
在地杨树、杞柳、紫穗槐、果树、葡萄树、绿化苗木、花卉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经济林木,要求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以上,按棵承包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
4.泄洪区居民住房赔偿
根据农民合法住房主体部分受损程度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如下:
农房损毁轻微
主要是因水泡造成房屋地坪、门窗、墙面等表面受损,需要进行局部修缮。
农房损毁较重
主要是因水灾造成农房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局部危房,系C级危房,需要修缮加固。
农房损毁严重或倒塌
主要是农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农房整体出现险情等情形,构成整幢危房,系D级的危房,需要重建。
5.泄洪区农业机械赔偿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补偿因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
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
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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