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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条件审查包括哪些

2022-04-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已确定,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是否已办理;
(二)是否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是否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一、《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这些条件的施工企业,还要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作出认定,是为了提高从业水平。因此,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国家明确规定了资质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取得国家的许可后,才能承揽建设工程。
二、预防事故发生: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还有的施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技术装备落后,致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查时,强调其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2.有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3.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4.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整改情况。施工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相反,施工单位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就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从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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