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有时可能造成死亡,这无疑也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了损害。但是,由于行为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权利,因此,仍属于伤害罪的范畴,同杀人罪有原则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中所指的身体,仅指有生命的人的整体,而且是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身体。人的身体由各种器官组织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指头,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如使肢体瘫痪、神经机能失常、听力减弱、双目失明等。因此,损害他人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损坏假肢、打掉假牙等,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行剪去他人的毛发、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也谈不上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亦不可能成立本罪。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以外的他人,不包括行为人自己。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或者自伤身体作为实施有关犯罪的条件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须有伤害行为。伤害不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通常表现为作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枪、棍、棒、石头、或拳打脚踢等暴力实施,也可以是间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无过错的人、动物等伤害他人。有的还使用毒物、化学品、放射线、激光等非暴力手段伤害他人。在少数情况下,伤害行为由不作为构成。伤害行为手段通常是暴力性的,但也不排除无形的,非暴力的手段。其次,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损害。如果是属于正当行为的伤害,不能以故伤害罪论处。最后,本罪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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