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及其赔偿责任。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一、违法保密协议如何赔偿
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给造成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结语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任务,违反保密协议将导致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获取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对于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行为。维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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