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4.证据不足但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5.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无法结案但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在销赃罪案件中的适用性及限制
取保候审是一种常见的刑事保释措施,对于销赃罪案件而言,其适用性和限制需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取保候审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被羁押,有利于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对于某些轻微的销赃罪行,取保候审可以有效减轻司法资源的负担。然而,对于严重的销赃罪,取保候审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嫌疑人可能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破坏证据或逃避审判。因此,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应权衡利弊,考虑案件的性质、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和犯罪记录等因素。此外,应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确保其不再从事犯罪活动。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在销赃罪案件中的适用性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证据不足但需要逮捕的情况,也可考虑取保候审。对于已被逮捕羁押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犯罪嫌疑人和持有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也可予以适用。在销赃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性和限制应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权衡利弊,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以确保不再从事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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