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骨骨折司法鉴定一般可评为十级。股骨骨折司法鉴定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2、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初步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审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审查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审查鉴定;
7、出具司法鉴定文件,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