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公司股份具体有什么分割方法
1、过半数股东同意将股份转让给配偶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将股份转让给配偶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此时,夫妻之间的股份得以变现,法院可以就变现的出资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有两层含意: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其他股东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同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明示同意,即在全体股东就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进行表决时股东明确表示同意该项转让。二是推定同意或者视为同意,即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但又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推定其同意转让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这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离婚分割公司股权要注意什么
1、“当事者迷,旁观者清”。在离婚诉讼中,尤其在财产分割时,往日的情人可能没有了往日的情分,不可用往日的感情代替现在的理性。情况发生了变化,判断也应该有所变化。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应先走出“雾”区,咨询信得过的人,帮助理清思路和策略,将股权分割纳入整个财产分割之中统筹考虑,不局限于某一项财产上。
2、“对簿公堂,需要证据”。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为主,另一方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而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请求提出证据,所以需要有意识地提前收集固定证据,改变被动的处境。
3、“留意发现问题,行使再次分割财产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公司财产较多,不经营的夫妻一方不了解和掌握具体详细情况。相好时没有必要,分手时却又不太容易。有的不排除负责经营的一方转移财产、“制造”债务,并提供大量假“证据”。另一方离婚时“云里雾里”,时过境迁后才知实情。此种情况法律上亦有“秋后算账”救济的途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当然,法律赋予救济的权利,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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