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的收税: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酒税是中国历代政府对酒所征的税。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榷酒酤”在盐铁会议上遭到反对,酒专卖因此改为征税,此为酒税之始。隋开皇三年 (公元583年)至唐中叶,酒既不专卖亦不征税。唐中叶至宋末以专卖为主,征税辅之。如唐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新唐书食货志》) 。元初行专卖,后改为征税,但征税是通过专卖进行的。明行酒税,英宗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令各处酒课收贮于州县备用,酒税于是成为地方税。清代前期酒税轻微,酒税亦不列入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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