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拘传是如何规定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强制力不同,传唤要求被传唤人自动到案,而拘传则是强制被据传人到案;
2、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拘传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公检法可以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
有权决定适用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执行拘传决定的权利。
拘传的期限
《高检刑诉规则》第80条规定: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出示拘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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