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泛称乡镇集体企业而言,它包括除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其性质,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 、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5 、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6 、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综上所述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