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对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