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国家的公职人员出现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情况的,又或者是经过批准但却领取兼职报酬的,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会受到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处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十六种违纪行为,其中第十四条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确因工作需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否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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