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护理期限是指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护理人员护理的时段。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还需要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法院根据案情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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