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如果迁入的房产证已经登记了产权人的户口,迁入户口的人可以是产权人的亲属或配偶,房产证上的名字和迁户口人的名字可以不一样。迁出户口需要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农村迁往城市需要提供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而迁往边防地区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法律分析
是。如果需要迁入的房产证上已经着落了产权人的户口,现在需要迁入户口的人与房产证已经落户的产权人是允许随迁户口的亲属关系或配偶关系,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和迁户口人的名字可以不是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拓展延伸
迁户口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必须与迁户口人的名字一致?
在迁户口时,房产证上的名字通常需要与迁户口人的名字一致。这是因为户籍管理部门需要确保迁户口人在新的户籍地拥有合法的住所。房产证上的名字与迁户口人的名字一致,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迁户口人拥有该住所的合法权益。然而,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和政策,有些地方可能对名字一致性要求有所灵活,例如允许夫妻双方或亲属的名字出现在房产证上。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了解具体要求和程序。
结语
迁户口时,通常要求房产证上的名字与迁户口人的名字一致,以确保合法住所权益。然而,不同地区可能有灵活要求,如夫妻或亲属名字同时出现在房产证上。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了解要求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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