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车罚款20元—200元。到告知单上的规定地点处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处理,超过规定时间会产生滞纳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1.收到告知单后,一般在3天之后,15天之内,前往交警大队的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需要带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2.如果对自己的违法停车行为没有异议,在交警队接受处罚并签字生效。这时就会收到处罚决定书。可以根据处罚决定编号在网上银行或自助缴费渠道缴纳罚款。
《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是是处罚决定书,这种告知单仅限于机动车违法停车,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该文书不具备处罚决定书的功能,被告知人不能持该文书缴纳罚款。
违停罚单白色和黄色罚单分别
1、发放单位不同,白色罚单为交通警察发出的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黄色罚单则是城市监察大队发出的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
2、处罚范围不同,白色罚单是交警队发出的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用于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反车辆停放规定作出的处罚,黄色罚单是城管局发出的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用于机动车在城市非机动车和人行道范围内违反车辆停放规定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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