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次供水、排水系统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消防系统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的;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的。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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