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若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赔偿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禁止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法律分析
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拓展延伸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析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因违约行为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对方的损失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常受到争议。一方面,违约金应当合理、公正,不得过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另一方面,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和证明也存在困难,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法律效力及争议应进行综合解析,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情况,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解析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法律效力及争议,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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