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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