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与担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财物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债权无效时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在约定时间超过后不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时间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约定和法定是确定担保物权范围的两种方式。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款担保人多长时间内无效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如果提供财物担保的,主债权无效就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证担保的,超过约定时间不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时间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实行担保物权时,就担保物权标的物价值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据以上规定,物权担保范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约定。如设立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与担保人已经就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在合同中约定,则从其约定。
二是法定。如担保合同对物权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则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予以确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即包括主债权和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关。如果担保人提供财物担保,则在主债权无效时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则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限后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确保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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