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费收取规则:根据《民法典》,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报酬。但如果合同未成立,收取中介费是不合理的。房屋中介费包括咨询费、价格评估费和经纪费。咨询费根据协商确定,价格评估费按规定标准收取,经纪费按成交价格的0.5-2.5%计收,独家代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3%。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双倍定金是不合理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能收中介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即有权收取报酬。
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中介公司仍然收取中介费,代为收取定金,收取双倍定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二、房屋买卖中介费收多少
房屋中介费收取项目主要包括:
1、咨询收费,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其中口头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书面咨询费又分为普通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为300~1000元,复杂一点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只是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协商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3、房地产经纪收费,房屋中介接受委托,进行代理所收取的佣金。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谓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义。房屋中介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中介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中介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如果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有权收取报酬。然而,若合同未成立,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不合理的行为。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取项目包括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和房地产经纪费。具体收费标准需由委托方与房屋中介协商确定,但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取,双方应保持明晰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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