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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