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户口本不能直接改户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房产证》或有效凭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所需材料: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其它相关材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1、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4、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二、更改户口本的所需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
2、居民户口簿;
3、产权人变更的,提供户主和产权人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4、产权人死亡的,提供户内所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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