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的义务: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一、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的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二、欠款人对应的是什么人
欠款人对应的是债务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负有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三、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什么
实体法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在主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诉讼;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在另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合同履行;
4、顺序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的顺序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5、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未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有权在当事人对待付款之前拒绝先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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