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视居住不能说明案子已经结束了。只有公安机关撤案或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才算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章:(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章,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捕。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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