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与构成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具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是考虑到,这种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具有夫妻关系的两者之间,故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
(一)具有伤害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二)达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一定伤害后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三)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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