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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

2020-07-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一、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

1、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代理包括销售代理、服务代理等,代理方式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一般代理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合同代理人签字需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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