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计发。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相关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薪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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