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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什么

2020-03-3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事前双方协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解步骤: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一、劳动仲裁流程的流程是怎样的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1)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3)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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