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一、买受人拒收后有哪些义务?
买受人在拒收标的物并通知出卖人后,该标的物如何处置处于争议状态。为避免损失扩大,买受人除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等一般义务外,我们认为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采取措施恰当履行保全货物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保管人甚至可以处分标的物以避免扩大损失。
1、被拒收的标的物保持原貌的,即买受人未使用或售出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出卖人未按期交货或买受人经检验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拒收行为,此时买受人应及时提供仓储或保管场所,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维持标的物的固有性状;同时标的物有特定包装方式的,不得损坏其原有包装。买受人既可以自己履行保管义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如将货物寄放第三人仓库。买受人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被拒收的标的物已被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此种情况往往涉及到出卖人承担退货、更换、修理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已被使用的货物应维持现状;正在使用的,能够停止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货物的性状,不能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合理地正常使用,不得进行破坏性的使用。如果由于买受人的不当操作或使用而造成标的物非正常损耗甚至毁损、灭失的,该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其自己承担。
3、买受人可根据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履行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在买受人通知出卖人拒收货物后,出卖人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力求减少损失,有时会通知买受人代为保管标的物,并承诺由其支付保管费用,对特殊标的物还可能提出特殊的保管要求,这时,买受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尽可能按照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履行保管义务。如果买受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出卖人的要求履行保管义务而造成货损的,其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得有处分所保管货物的权利。买受人保管其拒收的标的物之根本目的是防止扩大损失,进而避免造成自己损失的增加。但如果其保管的货物面临变质或严重贬值的危险,或迅速增加的保管费用数额过高,对方又不能提供充分担保以保证偿还所产生的保管费用,这时,作为保管人的买受人在出卖人怠于处理货物的不作为情况下,为尽可能减轻损失,减少费用支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出售所保管的货物,保全价金,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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