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户标准及条件:同居一处的农村居民家庭,若经济独立并分别生活,可拥有自己的家庭户口。分户的条件包括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单独生活,离婚分户限于筒子楼,自建违章建筑不予分户。符合条件的情况包括结婚后单独居住、离婚/房产纠纷当事人确实居住、私房析产/赠予/继承已办理手续、已办理房契分户手续。户口冻结地区分户工作遵循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分配标准:
农村居民家庭在同居一处时,若彼此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并分别生活,则可以分别拥有自己的家庭户口。
二、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结语
根据上述要求,农村宅基地分户标准明确,要求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分户仅限于离婚、房产纠纷当事人以及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居民。对于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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