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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风险定义

2022-06-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一、有关借贷合同的拓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贷款合同应该怎么写

贷款合同的写法如下:

1、贷款类型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贷款用途、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进行划分,不同类型的贷款有不同的贷款限额和利率,贷款类型是贷款合同的必要条款;

2、借款货币,如人民币、美元、欧元等;

3、贷款金额,既有贷款金额;

4、贷款用途、贷款使用范围和内容;

5、贷款期限,贷款使用期限;

6、贷款利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私人贷款利率不得超年24%;

7、付息方式,一般可采用等额本息、先息后本等;

8、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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