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一、仓单出质的条件
仓单出质的条件是出质人对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且记录内容完整、清晰、无瑕疵。原则上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必须是经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仓单是保管人收到货物后,为存货人开立帐户的凭证。仓单除了作为收货、提货的凭证外,还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质押。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二、仓单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仓单质押的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在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仓单是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并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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