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2、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必须在定座时预先向始发站航空公司的售票部门提出,其座位必须根据航空公司相关承运规定得到确认。 3、航空公司仅接受不换机的情况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航段时,不论是由同一个承运人或由不同的承运人承运,在航班经停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4、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上述航班衔接站安排人接送有困难,而要求由航空公司或当地雇请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应预先提出并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5、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向航空公司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售票人员应向接送人核实后方可接受。 6、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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