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将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停车设施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在智能化停车建设方面,大力推动智慧停车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等高新技术的应用,积极引导车位自动查询、电子自动收费通行等新型管理形态的发展,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明确建设重点。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五条 鼓励社会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六条 放宽市场准入。各地相关部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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