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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不认定其股东身份?

2023-04-05 来源:好走旅游网

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不认定其股东身份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股东出资的严重违约行为(如根本未出资或未按时出资)将导致其股东地位(或资格)的丧失。股东对于公司最为根本的义务在于出资,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如果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自无取得股东身份可言。以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实际上是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产物。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立法者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目前此种意见在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属于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影响,这也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原则,法院也主要是按这种观点来进行操作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出资而被否定。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而就行政责任而言,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设立瑕疵可以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仅应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因其未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未出资而设立的公司,属于公司的瑕疵设立问题,公司的瑕疵设立可以产生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瑕疵情形是什么?

《公司法》并未规范前述所有类型的出资瑕疵,也未采纳某种单独标准规范出资瑕疵,而是常见的出资瑕疵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而言,该法所调整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二种:

其一,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

其二,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的情形。

可见,我国《公司法》侧重于对出资行为瑕疵的调整,而对因出资标的本身存在瑕疵而导致的出资瑕疵未予规范。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它是股东应为的一项法定的给付义务。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了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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