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当一户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主体因各种原因“消亡”时,其占用的土地在限制性出让期限(一般为30年)内没有出现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无人接续经营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针对整户消亡土地没到三十年的情况,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可知,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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