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等条款,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修改后条款为,“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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