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需由有公积金缴纳项目的企业,按月统一存缴。
因为公积金是企业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储蓄,属于住房保障制度,在法律规定中具有强制性,保障性,所以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以考虑使用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
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一种专用的银行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平时所说的基本户,一般户不同。在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不要与结算账户混淆,应先去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手续,然后去选定银行办理开户,账号为9位或12位。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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