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当地地税登记管理局领取 《办税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并盖好单位公章后连同被申请人的《会计证》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的原件报送市地税登记管理局“办税员资格认定”窗口审核。经审核认定资格后,前往资格考试点报名(愿意参加培训可同时报名)并领取《办税员准考证》。凭《办税员准考证》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临时办税员证》,考试合格后换《正式办税员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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