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另一来源渠道是仲裁委员会的取证。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仲裁委员会进行证据收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二)仲裁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
(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收集的其他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须2人以上进行调查。调查笔录应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三方签字。
仲裁庭质证顺序,一般是先由申诉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进行质证;随后由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进行质证;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进行质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仲裁庭的,仲裁庭负责予以保密。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一、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一)申请。
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二)受理。
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三)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五)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六)调解。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七)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