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应怎么处罚
1、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如果被发现吸毒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强制戒毒的程序是什么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2、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3、各分、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
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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