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方式具体如下: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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